
景院组字〔2026〕18 号

关于印发《景德镇学院党员培养考察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
现将《景德镇学院党员培养考察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景德镇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26 年 4 年 28 日
景德镇学院党员培养考察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三级责任体系:党支部作为初审责任主体,负责培养考察与材料整理工作;二级学院党委作为审批责任主体,负责谈话审查与集体审批工作;校党委组织部作为备案管理主体,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一节 入党申请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应当包含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八条 通常情况下,入党申请人在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以上,且党组织已派人与其谈话、经考察确认其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通过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对党有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认同,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3.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分子,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密切联系师生群众,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作风正派,团结师生,在师生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程序:
1.通过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经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3.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等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审查。
5.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节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组织应当指定 1-2 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该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意见。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3 个月)应当主动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需涵盖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既要汇报取得的成绩和进步,也要汇报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在工作学习中遇到的疑惑。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有利于全面了解和系统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情况,并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及时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做好持续培养教育工作,审查其入党有关材料并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及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确保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不间断。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一节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七条 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标准:能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2.学业成绩: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位于班级前 50%,无不及格课程(补考、重修后通过者需视情况综合考量)。
3.综合素质:积极参与工作、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具备担当意识与奉献精神,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竞赛奖项或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4.群众基础:在师生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民主测评或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时满意度较高。
5.教育培训: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且参加学校组织的党课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品行不端、入党动机不纯。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连续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
4.未按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确定程序:
1.支部委员会认真听取并综合培养联系人、党员及群众的意见,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展开讨论研究,提出其是否可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查备案。
3.二级党组织审查备案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节 发展对象的考察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阐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意见。
4.向支部党员大会上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相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发展对象,不得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依照党章和《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通过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同发展对象谈话,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等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确认,报请二级党组织预审。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若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二级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就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随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若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意见,该意见应计入票数。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至《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二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条 二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二级党组织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组织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若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即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需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一节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经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继续对其开展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基层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思想政治方面: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时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理论学习方面: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3.学业工作方面:学习成绩优良,预备期内无补考、挂科、重修记录;工作认真,遵纪守法,未受到任何违纪通报或处分。
4.作用发挥方面:积极投身志愿服务与社会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5.群众基础方面:密切联系师生群众,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将考察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周,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二节 预备党员转正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如下:
1.本人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3.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4.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5.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四十条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且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1.预备期内政治信仰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拒不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或因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2.预备期内无故经常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完成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3.发现其入党时隐瞒严重错误且预备期内现实表现不好的;或入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且与预备党员直接相关的。
4.入党时存在的某些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被延长预备期后仍无明显改正的。
5.预备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补考、挂科(重修)或被通报批评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或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员应当同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一节 三级责任体系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三级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初审责任主体)的职责包括: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2.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3.整理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规范。
4.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相关材料与请示。
5.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委(审批责任主体)的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备案管理机制,明确其资格认定、信息登记、动态跟踪等具体环节,形成系统规范的备案制度。
2.在正式审批之前,必须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谈话交流,全面了解其思想动态、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以及对党的认识等情况。
3.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预审把关,认真审核其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同时,依照程序审批预备党员的接收事宜,并负责预备党员转正环节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4.全面审查发展党员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填写是否规范,并确保整个发展流程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5.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发展党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主体)的职责包括:
1.明确年度目标与工作步骤,依据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
2.对发展党员过程中提交的各项申报与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按规范进行备案管理。
3.从学校整体党员队伍建设角度出发,对党员发展的总体数量及各类别比例结构实施宏观管理。
4.通过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严格监督并评估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整体质量。
5.统筹组织开展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等各阶段在内的系统性党课集中培训。
第二节 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各基层党支部对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教党〔2018〕25号)和《新时代高校党建“双创”工作重点任务指南》,以“七个有力”标准为参照,着力构建学习型、实践型、服务型党支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公示制度: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票决制度: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政审制度: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严格政治审查,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得发展入党。
4.备案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均需按规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推优入党”流程,明确每次推荐有效期为 2 年。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台账,规范发展党员材料管理。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先进青年入党推荐表、思想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表、《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治审查材料、党校结业证书、无记名投票票决单、审批通知单等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