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院发〔2024〕109 号



各单位、各部门:
《景德镇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稿)》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学院 
2024 年 11月28日

景德镇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景德镇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科研工作量计算管理工作,适应我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教职员工积极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能力,在原有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分范围与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为科研工作完成人,且以“景德镇学院”为署名单位的以下各类科研成果:
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
2.科研项目(课题)类;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
4.被授予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成果;
5.国家标准、行业/地区标准,社会服务、决策咨询、应用对策等成果;
6.高水平科研平台成果,包括团队、中心、所、基地、实验室、智库等;
7.公开发表的文学、音乐、美术、书法原创作品;
8.国家级、省(部)级获奖作品;
9.学术会议、艺术展览/展演、学术讲座、企业科技服务等学术活动;
10.学术活动未按流程在科研处备案的项目不列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
11.所有成果均以正式发表(或立项、结题、授权、公告)的具体时间为准计算工作量。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科研成果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认定。
第四条 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调入时间为准计算科研工作量;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在工作关系转出前的成果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由多人承担的科研成果, 由主持人( 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按劳分配工作量,且主持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原则上不能少于50%。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总体划分为基础性工作量和奖励性工作量,奖励性工作量可以冲抵基础性工作量(学校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超出学校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的奖励性工作量部分以人民币津贴的形式计量,我校根据当年绩效确定每个分值对应的津贴额度。
二、科研项目工作量
第七条 科研项目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1.科研项目(课题)类计分包括项目的立项和结项。
2.由我校提供经费的纵向项目(课题)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时作为基础性工作量计分,超出学校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的部分分值不进行奖励;校学术文库、博士启动经费支持的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年度科研工作量核算时,50%作为基础性工作量计分,50%作为奖励性工作量计分。以上科研项目及成果,在职称评聘、聘期考核等情况时正常计分,各二级学院可以参照学校的相关文件制定计分办法。
3.由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合作单位申报获批的各类国家、省部级项目,我校教师排名第二的按项目级别20%计分、排名第三的按项目级别10%计分、排名第四、五名的按10分/项计分,其他名次不计分,厅局级项目排名前三的按5分/项计分,且仅纳入基础性工作量计分;针对有科研经费分配到账的,也可以视为横向课题,计分以到账经费计算,纳入奖励性工作量计分;项目申报书、立项书中没有明确标注“景德镇学院”为合作单位且没有经费分配到账的,一律不计分。
4.一个项目(课题)的科研工作量最多只能计分一次,或按纵向项目标准,或按横向项目标准。不能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重复计分。
5.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子课题(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认定:(1)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为合作单位,且课题(项目)核定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子课题(项目),视同国家级纵向项目予以计分。(2)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且经费划拨到我校,但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子项目,视为横向课题。无故终止的项目,以及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科研工作量津贴。
6.“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立项均不纳入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内。
7.科研项目立项、结项的科研工作量的具体分配由项目主持人按参与人员对课题的贡献率自行分配,无贡献率的参与人员可不分配科研工作量。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工作量计算标准,见下表1。
表 1: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工作量计算标准

(上述等级请参见《附录3》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
第九条 横向项目(课题)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说明
1.横向课题工作量,以实际划拨到我校指定帐户的经费额度为准,计算办法见表2。
表2:横向课题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类别 | 量化计分 |
1(理论类) | 基础学科、艺术学理论研究、人文社科及软科学 类 | 30分/万元 |
2(实践类) | 理工、艺术设计、音舞实践类、定向委托、人才 培养类 | 20分/万元 |
2.横向课题工作量计算的补充说明
由我校提供经费和自筹经费的横向课题,可作为校级课题计算基础性工作量,均不计入奖励性工作量;我校合作承担的项目,则根据我校到账(留存)部分的科研经费计分;单个项目每年计分以2000分封顶。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量的奖惩科研项目结题后,根据结题情况给予奖惩。
1.国家级项目以优良结项则在原结题工作量基础上增加20%工作量;延期三年以上结题、或被清理撤项的不发放结题工作量;延期结题但以优良结项的,不扣减工作量也不增加工作量奖励。
2.其他课题延期三年及以上结题、或被清理撤项的不发放结题工作量。
3.以上项目结题时间均以结题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但在应结题当年按时提交了结题材料,而结题证书晚一年的,不认定为延期。
三、学术论文工作量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计分范围
1.我校教师担任通讯作者、独撰或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论文级别100%计分,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80%计分,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60%计分,为第四及以后署名单位的按40%计分;非通讯作者、独撰或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学术论文计分标准1-9条范围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排名第二的按论文级别40%计分,排名第三的按20%计分,排名第四及以后的按5分/篇计分,我校为第三及以后署名单位的,不管排名先后按3分/篇计分,且最多统计3篇;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按照共同作者人数比例折合计分(例如:共同第一作者有n人,则个人按1/n计分)。
2.在各级各类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转载)的社会科学论文、译文3000字(报刊理论版学术性文章1500字)以上的,或自然科学论文、译文2000字以上的,均可核算科研工作量。
3.同一项成果被不同数据库收录的,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进行计分。连载的系列论文(指同一标题连载数期)按一篇论文给予核算。
4.在各级各类公开非学术刊物(含报刊理论版)上发表(或转载)的文章,如通讯报道、会议综述、讨论纪要、知识介绍
、人物访谈、试题、科普文章、文学作品、文学作品译文及新闻材料等,不计科研工作量分值。
5.在专刊、专集、特刊、增刊、内刊及非国家新闻总署备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计科研工作量分值。
6.教师指导本校在读学生(包含毕业一年内学生)发表的科研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时,科研工作量按照同级同等原则核算给指导老师。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1.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0000分。
2.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500分。
3.在SCI、SSCI一区期刊(中科院分区)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00分。
4.在SCI、SSCI二区期刊(中科院分区)、A&HCI、CSSCI(不含扩展版)收录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理论周刊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计1000 分。
5.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000 分。
6.在SCI、SSCI三区期刊(中科院分区)、CSCD 期刊(核心数据库)、在《科技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文化报》)理论版或理论周刊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计400分。
7.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各学科权威文摘刊物(如中国数学、物理、化学文摘等)全文转载,《新华文摘》论点摘要,每篇计400分。
8.在SCI、SSCI四区期刊(中科院分区)、EI(JA)收录的期刊,在《江西日报》理论版或理论周刊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计200分。
9.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CSCD(非核心数据库)、EI(CA)收录的期刊以及在省部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每篇计150分。
10.在《景德镇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计40分,在非核心期刊的本科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0分。
11.在各类普通期刊发表,且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官网检索栏可检索的学术论文,以及市级地方党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计20分,但只做基础性工作量计算。
12.以上条款中未列明的期刊,提交检索报告后先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提交认定级别意见,再由科研处综合研判。
(上述等级参见《附录1》论文级别的认定)
四、学术著作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术著作计分范围
学术著作必须体现出我校教师为作者,且单位为“景德镇学院”(如在作者简介、前言、后记中有体现)。如“作者简介、前言、后记”中均不能体现“景德镇学院”为单位的,不计算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工作量计算标准,如表 3。
表 3:学术著作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科研工作绩效名称 | 量化计分 |
1 | 专著 | A 类出版社(即国家级出版社) | 30分/万字 |
B类出版社 | 20分/万字 |
其他出版社 | 10分/万字 |
2 | 编著 | A 类出版社 | 250 分/部 |
B类出版社 | 150 分/部 |
其他出版社 | 100 分/部 |
3 | 译著、原创文学作品 | A 类出版社 | 150 分/部 |
B类出版社 | 100 分/部 |
其他出版社 | 50 分/部 |
4 | 正式出版的画册、音乐作品集 | A 类出版社 | 30 分/本 |
B类出版社 | 25分/本 |
其他出版社 | 15分/本 |
说明:
1.专著是指对某一学科、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原则上主要论述著者本人的研究成果,在参考文献中应引用本人已发表论文 10 篇以上。编著是指将现有的材料及自己研究的成果加以整理撰写形成的图书,在参考文献中应引用本人已发表论文。译著是指用某种语言写成的著作译成另外一种语言的著作。画册是指对个人或者某一主题进行的主要以图案形式展示的图书。
2.同一书号的专辑、分册按一部(本)著作认定。
3.图书类别的判定应遵循著作者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和行政管理领域与出版社相一致原则,否则降级认定。
4.译著的原著具有较大学术价值,且译者为非语言类专业教师的,相应等级可增加 100 分/部。
5.图书按照出版社进行分类,不直接表示该图书学术水平,该量化积分仅用于计量其工作量。
6.著作类成果全部由我校多人共同完成的,按著作类计分标准计发给第一完成人,并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
7.我校人员参与完成的著作类成果,如未标明具体完成字数,我校人员排位第二的,按照著作类核算标准的1/2计分,排位第三的,按照著作类核算标准的1/4计分,排序在后的不计分。
8.论文集、工具书、教辅材料、修订再版书,以及一般宣传性读物等不计分。
(上述等级参见《附录 2》著作的认定)
五、学术活动类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是指经个人提交申请,并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备案的学术会议、艺术展览、学术讲座、企业科技服务等。学术活动工作量计算标准见表4。
表 4:学术活动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类别 | 量化计分 |
1 | 科技传播服务 (科技讲座) | 国家级 | 160分/场 |
省部级 | 80分/场 |
设市厅级 | 40分/场(每年最多计算1次) |
县区级/企业(参会人数不少于40人) | 20分/场(每年最多计算1次, 仅作为基础工作量) |
乡镇级/校内(参会人数不少于20人) | 10分/场 (每年最多计算1次,仅作为基 础工作量) |
2 | 学术会议 | 组织国际学术会议 | 600分/场 |
组织国内学术会议 | 200分/场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 | 20分/场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 | 10分/场 (每年最多计算2场) |
3 | 个人展览、个人专场演出(包含独会、独舞、独奏) | 在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举办个展; 由国家级单位举办/策划的个人专场演出 | 1000分/场 (国家级1类) |
在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举办个展; 由国家级单位举办/策划的个人专场演出 | 600分/场 (国家级2类) |
在省级博物馆、美术馆举办个展 由省级单位举办/策划的个人专场演出 | 500分/场 |
在市级博物馆、美术馆举办个展 由市级单位举办/策划的个人专场演出 | 100分/场(市级1类) (每年最多计算2场) |
在市级博物馆、美术馆举办个展 由市级单位举办/策划的个人专场演出 | 50分/场(市级2类) (每年最多计算2场) |
景德镇学院美术馆举办/协办个展 景德镇学院音乐厅举办个人专场演出 | 50分/场 (每年最多计算2场) |
4 | 群体展览、群演 | 参加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群展 参加国家级单位举办/策划的演出/展演/交 流项目 | 40分/场 (国家级1类) |
参加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群展 参加国家级单位举办/策划的演出/展演/交 流项目 | 30分/场 (国家级2类) |
参加省级博物馆、美术馆群展 参加省级单位举办/策划的演出/展演/交流 项目 | 20分/场 |
参加市级博物馆、美术馆群展 参加市级单位举办/策划的演出/展演/交流 项目 | 15分/场(市级1类) (每年最多计算2场) |
参加市级博物馆、美术馆群展 参加市级单位举办/策划的演出/展演/交流 | 10分/场(市级2类) (每年最多计算2场) |
|
| 项目 |
|
景德镇学院举办/策划群展 景德镇学院举办/策划的大型演出 | 总分40分/场; 展览按参与展览人数平均分配总分; 演出由项目负责人按节目单人员分配总分,根据贡献率自行分配,无贡献率的参与人员可 不分配。 |
说明:
1.科技讲座的认定需提供正式的邀请函以及相应报告材料,讲座工作量以讲座场次进行核算。
2.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供参会议程表、参会注册费缴费单(无缴费需提供组委会证明)。
3.组织学术会议、艺术个展、个人专场演出需以学校为承办单位,提供会议/展览/演出通知、节目单等相关文件,由院系审核后,并于活动前在科研处备案,统计工作量时需附上活动现场照片方可计算工作量。
4.艺术群展、群演需提供通知、节目单等相关文件,由院系审核后,并于活动前在科研处备案,统计工作量时需附上活动现场照片方可计算工作量。
5.组织、策划学术活动有多人参与的,由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分配相应工作量,无贡献率的参与人员可不分配。
6.国家级博物馆限指中国博物馆协会发布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名单中的一级博物馆名单,其中:国家级美术馆13 个,分别为中国美术馆,上海美术馆,江苏省美术馆,广东美术馆,陕西省美术博物馆,湖北美术馆,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北京画院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浙江美术馆,广州艺术博物院(广州美术馆),武汉美术馆和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在国家二、三级博物馆举办个展或参加群展的,分别在国家级博物馆的基础上降低50 分/次、100 分/次。
7.省级、市1 级的博物馆和美术馆,以其资质批文为准。各级博物馆目录如有更新,以馆藏证书上的时间官方公示博物馆目录级别为准。
8.市2 级艺术展览,包括市级协会、学会各类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展览。
9.多件作品参加同一次展览/演出,只计算一次工作量。
10.同一件作品参演/展同一次活动,取最高级别仅计算一次工作量。同一件作品参加不同展览/演出可以按活动计算。
11.商业性行为所举办的展览、演出不予计算工作量。
12.音乐(舞蹈)类举办单位级别:
级别 | 举办单位 |
国家级1 类 | 中宣部、文旅部、教育部、团中央等其他部委、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曲 协、中国舞协等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和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国家级协会(政府部门)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和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
国家级2 类 | 国家级协会(政府部门)举办或与地方政府共同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和 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
省级 | 省委宣传部、文旅厅部、教育厅、团省委等其他省级机关、省文联、省音协、 省曲协、省舞协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和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
市级1 类 | 省级协会下属各专业委会举办的演出、艺术展演; 市委宣传部、文旅局、教体局、团市委等其他市机关、市文联、市音协、市曲协、市舞协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和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
市级2 类 | 市级协会各专业委会举办的演出、艺术展演 |
六、科研成果转化类工作量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类的计分范围
科研成果转化类,在本文中包括专利、产学研转化、标准、艺术作品刊发收藏与展览、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且以“景德镇学院”为署名单位标准称谓,或以“景德镇学院×××单位(二级机构名称)”为署名单位亦可。
第十七条 对专利所有权人为景德镇学院的授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各种专利证书为依据,以授权日为准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如成果转化与外单位共有,我校为第二单位,第一发明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的,按50%计算工作量,其它共有情况均不计算工作量(如第二单位、第二发明人等)。
第十九条 中国外观专利、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个发明者每年单项合计最多计2件工作量,发明专利不限项,专利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不限项。
其中,所有专利必须与本人专业相关。
第二十条 决策咨询、应用对策等成果,我校教师担任通讯作者、执笔、独撰,或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相应级别的 100%计分,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 80%计分。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我校教师排名第二的,按相应级别的 40%计分,我校教师排名第三的,按 20%计分,我校教师排名第四、五的,按 10%计分。其他情况不计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标准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说明
1.标准工作量计算标准,见表 5。
表5:标准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标准类别 | 量化计分 |
1 | 国家标准 | 综合标准 | 1000分/项 |
一般标准 | 500 分/项 |
2 | 行业/地区标准 | 综合标准 | 200 分/项 |
一般标准 | 100 分/项 |
2.标准工作量计算说明
以有关部门行文为准。重修,则综合标准按其20%计算,一般标准按其10%。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作品收藏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说明
1.艺术作品收藏工作量计算标准,如表6。
表6:艺术作品收藏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艺术作品收藏类别 | 量化计分 |
1 | 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 | 300分/件 |
2 | 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 | 100分/件 |
3 | 其他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作品 | 40分/件 |
4 | 本校收藏 | 由校美术馆参照馆藏文件,会同专家评估作品分值定档,由高到低分别为200分 /150分/100分/50分/20分 |
2.艺术作品收藏工作量计算说明
只计算政府成立的博物馆、美术馆,艺术作品收藏每年最多计算2项。
国家级博物馆限指中国博物馆协会发布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名单中的一级博物馆名单,其中:国家级美术馆13个,分别为中国美术馆,上海美术馆,江苏省美术馆,广东美术馆,陕西省美术博物馆,湖北美术馆,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北京画院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浙江美术馆,广州艺术博物院(广州美术馆),武汉美术馆和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国家二、三级博物馆馆藏分别在国家级博物馆的基础上降低50分/次、100分/次。
多人参与创作作品的馆藏,只计算排名第一作者。
各级博物馆目录如有更新,以馆藏证书上的时间官方公示博物馆目录级别为准。
本校收藏,需依据景德镇学院美术馆馆藏文件执行,由美术馆提出申请征集馆藏作品数量,征集前科研处备案后方可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艺术作品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说明
1.美术作品发表工作量计算标准, 如表 7。
表7:美术作品发表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科研工作绩效名称 | 量化计分 |
1 | 在A1、A2 类刊物封页发表 | 300 分/件(幅) |
2 | 在A1、A2 类刊物内部插页或A3 类刊物封页发表 | 250 分/件(幅) |
3 | 在A3 类刊物内部插页发表 | 200 分/件(幅) |
4 | 在B1、B2 类刊物封页发表 | 120 分/件(幅) |
5 | 在 B1、B2 类刊物内部插页或 B3 类刊物封页发表 | 80 分/件(幅) |
6 | 在B3 类刊物、国内本科高校学报内部插页发表 | 10 分/件(幅) |
7 | 个人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并发表 | 100分/件(幅) |
8 | 个人作品入选省级展览并发表 | 40 分/件(幅) |
9 | 个人作品入选市级展览并发表 | 20 分/件(幅) |
2.美术作品发表工作量计算说明
仅计算在美术设计类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作品类成果一般以“件”或“幅”为基本计算单位。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50%的,则按低一档次的成果认定。封页包含封1、2、3、4。同一作品被收藏和发表,只按其中一类计算,由作者决定。同一期刊物上同一位老师有多幅作品的情况,最多按2幅计算!
(上述等级参见《附录1》论文级别的认定)
3.音乐舞蹈、语言类话剧作品工作量计算标准,如表8。
表 8:音乐舞蹈、语言类话剧作品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发表或播出 | 计算标准 |
1 | 中文核心期刊/一般期刊发表声乐、器乐新作 | 50/20 /首 |
2 |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公开录制并发布的作品、专题报道 | 100/部 |
3 | 省级电视台、电台公开录制并发布的作品、专题报道 | 50/部 |
4 | 市级电视台、电台公开录制并发布的作品、专题报道 景德镇市政府、文旅局举办的大型文艺晚会 | 20/部 |
备注: 同一作品在同一平台发布/发表多次只计算一次工作量,一次活动多件作品仅计算一次工作量。电台和电视台发布的作品必须是完整的一部/首作品,部分截取片段不予以计分,专题 报道时长少于8 分钟不予以计分,播放时有“景德镇学院”标志。 |
(上述等级参见《附录1》论文级别的认定)
4.创作类成果奖工作量计算标准,如表9。
表 9 :创作类成果奖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名称 | 量化计分 |
1 | 一类奖励 | 一等奖 | 10000 |
二等奖 | 5000 |
三等奖 | 3000 |
入选 | 600 |
2 | 二类奖励 | 一等奖 | 2500 |
二等奖 | 1500 |
三等奖 | 800 |
入选 | 300 |
3 | 三类奖励 | 一等奖 | 1500 |
二等奖 | 800 |
三等奖 | 300 |
4 | 四类奖励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60 |
三等奖 | 40 |
5 | 五类奖励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30 |
6 | 六类奖励 (每年最多计算 2 次,作为基础工作量)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说明:(1)奖励级别的认定应从学校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要突出高水平、公认,重点支持对学科建设有用的成果;
(2)经学术委员会确认的国际学术展览,可按相同级别计入成果;
(3)凡获奖证书均以个人奖励证书或政府批文为准;
(4)同一作品在同年相同赛事获奖,只认最高的奖项,不能重复多次计算绩效;
(5)同一作品获奖,本校多名老师参与,由排名第一教师分配工作量;
(6)我校教师第一署名,有其他院校老师合作的作品,计算60%工作量;
(7)我校教师不是第一署名按排名顺序依次下降奖励类别(排名第二下降一类,排名第三下降两类),排名第四及以后则不计算;
(8)比赛的金\银\铜奖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有特等奖的在一等奖基础上上浮20%,其他奖项不变。
(9)国家级奖项的“提名奖”等同于“二等奖”,“入围奖”等同于“三等奖”。
(10)赛事/展览不评定一、二、三等奖级别,只有‘入选’/‘参展’的按一等奖计算分值。(‘参展’作品只能计分一次,不重复计算为学术活动。)
(11)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需政府部门或政府认可的专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企业等举办的评奖,未经政府认可的不予认定;
(12)商业性行为所举办的展览奖项一律不予认定;
(13)未列入奖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级别。
(14)同一次活动中多件作品馆藏、获奖,个人总计分值封顶为该奖项类别的一等奖分值,超出该类别一等奖分值不予计算。
(15)音舞类未详细定级的奖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级别。
(上述等级参见[附录4]创作类成果奖励认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咨询、应用对策等成果
1.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正国级)签字肯定批示的有关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每篇计 2000 分;
2.被党和国家领导人(副国级)签字肯定批示的有关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每篇计 1500 分;
3.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肯定批示的有关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每篇计 1000 分;
4.被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或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肯定批示的有关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每篇计 400 分;
5.被市(厅)级主要领导签字肯定批示的有关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成果,每篇计 200 分;
6.在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录音录像并播放的、在省级电视台和省级广播电台录音录像并播放的、在市级电视台和市级广播电台录音录像并播放的专题讲座(每讲至少 30 分钟以上,且有“景德镇学院”标志),分别计500分、300分、100分。同一次节目在同一平台发布多次只计算一次工作量。
7.新闻采访类需要有明显景德镇学院标志或访谈时提及学院名称,采访内容与专业相关,按央视频道、省级频道、地方频道分别计100分、60分、30分。同一次采访在同一平台发布多次只计算一次工作量,统一内容按最高平台发布计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 产学研工作量计算标准,见表 10。
表10:产学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科技工作绩效名称 | 科研积分 | 备注 |
成果转化 | *签订技术合同 | 5 分/项 |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咨询合同、开发(合作)合同、开发(委托)合同及其他有效合同、协议等,签订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请参考知识产权工作量计算方法。 |
知 识 产 权 | 授权 | 1 | 中国发明专利证书 | 300 分/件 | 1.景德镇学院作为专利或著作权权利人,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或著作权成果方可计算工作量,原则上专利成果需提供授权后两年年费的缴费收据。以授权日为准计分。 2.同一个成果的专利或著作权不重复计 算。 3.原则上,针对著作权,每位科研人员每年最多可核算2个。同时,根据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横向项目和学院工程技术研究创新项目数量同比增加最大可核算数。 |
2 |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60 分/件 |
3 | 中国外观设计、作品/美术/文字/影视等著作权 (版权)证书 | 15/件 |
4 | 中国计算机软件等著作 权(版权)证书 | 20 分/件 |
5 | 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特指 :美国、欧州发达国家、 日本、韩国、新加坡) | 400 分/件 |
6 |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特指:美国、欧州发达国家 、日本、韩国、新加坡) | 120 分/件 |
7 | 国外外观设计、著作权证书(特指:美国、欧州发达国家、日本、韩国、新 加坡) | 40 分/件 |
实施 | 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签订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 60/40/20 分/次 | 1.以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许可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实际到账经费为准,许可前须由学科研处审核,并为实际有效的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行为方可计算工作量。 2.每个专利只计算一次工作量,不重复计 算。 3.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外观专利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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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科研创新平台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说明
1.科研创新平台工作量计算标准,如表11。
表11:科研创新平台工作量计算标准

2.科研创新平台工作量计算说明
科研平台的级别根据批准平台的主管部门级别认定。对新增科研平台的级别有争议的,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同一平台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一级为准,不重复计算,如遇跨年度的,可补差值。以现有平台为主体,获得同级别的平台称号的,以 10%计算。
该分值由平台负责人根据贡献分配给参与人。
第二十七条 科研创新团队工作量计算标准与说明
1.科研创新团队工作量计算标准,见表 12。
表 12:科研创新团队工作量计算标准
序号 | 名称 | 量化计分 |
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认定的“国家创新研究群体” | 2500分/个 |
2 | 科技部评审认定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教育部评审认定的“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入选团队,国务院其他部门评审认定的科研创新 团队 | 2000分/个 |
3 | 省科技厅评审认定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高校创新研 究群体、科研创新团队等 | 1000分/个 |
4 | 省教育厅等其他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 团队、高校创新研究群体、科研创新团队等 | 500分/个 |
3 | 市科技局评审认定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高校创新研 究群体、科研创新团队等 | 200分/个 |
4 | 市教育局等其他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 团队、高校创新研究群体、科研创新团队等 | 100分/个 |
2.科研创新团队工作量计算说明
经科研处审核,由我校主持实际有效申报;重复申报的团队只计最高分一次;该分由填报负责人分配,负责人不低于50%;以有关部门行文为准。
八、科研获奖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科研获奖工作量计分主要包括非创作类科研成果工作量计分。
第二十九条 获奖者排名第一、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奖,工作量按标准的100%计;署名单位排名第n名,获奖者排名第m名,工作量按相应标准的1/mn计;当获奖中有多位我校教师时,只计排名最靠前的一位。
比赛的金\银\铜奖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有特等奖的在一等奖基础上上浮20%,其他奖项不变。
第三十条 科研优秀成果奖。
1.国家科技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其一、二等奖分别计20000分、10000分。
2.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相关奖项,其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00 分、4000分、3000 分。
3.部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美术奖▪理论评论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新闻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定期评选的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相关奖项,其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00分、2000分、1000分。
4.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江西文学艺术奖、理论成果奖、新闻奖(省委、省政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联)、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性各行业联合会、协会等定期评选的国家奖励办认可的相关奖项,其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00分、1000分、500分。
5.江西省人大新闻奖(省人大、省记协)、全省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省委党校)、江西省青年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联)、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文化厅)、江西省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江西省专利奖(省专利局)、省委、省政府各部门评选的省奖励办认可的相关政策,其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00分、300分、150分。
6.市级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市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0分、120分、60分。
7.鼓励我校教师参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我校教师排名第一的,按同等级成果奖标准的100%计发;我校教师排名第二的,按同等级成果奖标准的80%计发;我校教师排名第三的,按同等级成果奖标准的60%计发;我校教师排名第四及以后的按50%计发。
8.获省级以上科研论文征文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0分、100分、30分;获市(厅)级科研论文征文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0分、50分、10分;各级各类学会(协会)征文获奖不予计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科研工作量核定说明。
1.各类科研成果申报须由教职工本人填报申报表并提供成果的详细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科研处登记建档。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并发布申报时间。一般时间为每年 4月至6月,逾期不予受理。科研工作量计分一经算定,原则上将不再更改。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人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津贴的发放形式和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关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我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附录 1》论文级别的认定:
1.期刊源的遴选:SCI(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院)、 SSCI/A&HCI(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南京大学)、EI(工程索引,中国科学院)中的期刊表所列刊物、 CPCI(原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人文社科会议录引文索引)、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南京大学)、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中的核心期刊表所列刊物、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公认的高水平报刊和国内外文期刊为期刊源。
2.国外刊物与国内刊物分类仅用于计算科研绩效,不作水平上的对应。
3.T 类:获国家正、副职领导签字批示且有应用证明的有关政策咨询、研究报告。
4.AI 类
(1)获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采纳的研究报告;
(2)被 SCI、SSCI/A&HCI(最新版)收录,且处于第一分区的期刊学术论文;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结果》中顶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A2 类
(1)获省、部级副职领导且有应用证明的有关政策咨询、研究报告。
(2)被 SCI、SSCI/A&HCI(最新版)收录,且处于第二分区的期刊学术论文。
(3)《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发表的 3000 字以上,以及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不含论点摘编)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结果》中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6.A3 类
(1)被 SCI、SSCI/ A&HCI(最新版)收录,且处于第三、四分区的期刊学术论文。
(2)被 SCIE、EI 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
(3)被 CSSCI(最新版)核心库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
(4)《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中标记了*号的期刊学术论文。
(5)《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中国文化报》理论版、《文汇报》理论版、《学习时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的 3000 字以上,以及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6)在美术设计类专业 A1 、A2 类刊物封页(含封 1、2、3、 4)发表的艺术作品。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 50%的,则按低一档次的成果认定。
7.B1 类
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进行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
在美术设计类专业 Al、A2 类刊物内部插页或 A3 类刊物封页(含封 l、2、3、4)发表的艺术作品。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 50%的,则按低一档次的成果认定。
被 CSCD(最新版)核心库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 被市、厅级党委或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采纳的成果。
被 CSSCI(最新版)非核心库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学术论文。
8.B2 类
(1)《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
(最新版)中没有标记*号的期刊。
(2)在美术设计类专业 A3 类刊物内部插页发表的艺术作品。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 50%的,则按低一档次的成果认定。
(3)《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最新版)中列出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4)被 CSCD(最新版)非核心库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
9.B3 类
(1)会议收录的 CPCI、ISSHP、SCI/EI 非期刊学术论文。
(2)在美术设计类专业 B1、B2 类刊物封页(含封 1、2、3、 4)发表的艺术作品。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 50%的,则按低一档次的成果认定。
(3)国外一般性学术期刊学术论文。
10.C1 类
(1)国内本科高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美术设计类专业 Bl、 B2 类刊物内部插页或 B3 类刊物封页(含封 1、2、3、 4)发表的艺术作品。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 50%的,则按低一档次的成果认定。
11 .C2 类
(1)省级以上一般期刊学术论文。
(2)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应有正式出版号)。
(3)在美术设计类专业 B3 类刊物内部插页发表的艺术作品。如果作品成果所占版面未达到 50%的,则不认定。
12.所有论文不含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会议报道、学术动态等,1000 字以下的学术论文需通过专家认定。
13.未列入期刊目录的高水平论文(含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经 3 名以上校学术委员(相关学科专家)匿名评审确定类级。
14.同一论文分属不同档次时,以最高档次认定。
15.对于政府部门领导仅作转送阅文批示的研究报告,不列入成果认定范围。
16.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2》著作的认定
A 类出版社:
序号 | 专业领域 | 出版社 |
1 | 文学、艺术、体育、哲学 、政治学、社会学 | 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中国电影出版社、中国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社、文物出版社、中国摄影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或 八家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的相应专业和学科。 |
2 | 教育 | 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语文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或八家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的 相应专业和学科。 |
3 | 外语 | 外文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或八家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的 相应专业和学科。 |
4 | 法学 | 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或八家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的相应专业和学科。 |
5 | 管理 |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或八家 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的相应专业和学科。 |
6 | 经济 | 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审计出版社,或八家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 的相应专业和学科。 |
7 | 工程技术 | 科学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中国纺织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中国 农业出版社,或八家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的相应专业和学科。 |
8 | 医药卫生 | 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或八 家综合类出版社所涉及的相应专业和学科。 |
9 | 综合类出版社 |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知识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 |
B 类出版社:
1.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复旦大学出版社3.九州出版社4.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5.西藏人民出版社6.天津大学出版社7.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8.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9.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0.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1.民族出版社12.东南大学出版社13.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4.中山大学出版社
15.群众出版社1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7.中国藏学出版社1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中国法制出版社20.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1.人民日报出版杜22.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3.厦门大学出版社2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5.人民文学出版社26.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7.光明日报出版社28.万国学术出版社29.时事出版社30.上海古籍出版社31.凤凰出版社32.红旗出版社33.当代中国出版社34.中央文献出版社35.学苑出版社36华文出版社37.华夏出版社38.党建读物出版社39.上海辞书出版社40.环境科学出版社41.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42.教育科学出版社43.中国美术出版总社44.宗教文化出版社45.中国人口出版社46.中国商务出版社47.中国统计出版社48.中国社会出版社49.浙江教育出版社50.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51.中国档案出版社52.上海人民出版社53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54.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55.百花文艺出版社56.云南教育出版社57.河北教育出版社
58.陕西人民出版社59.辽宁人民出版社60.四川民族出版社61.四川人民出版社62.当代世界出版社63.世界知识出版,以及国内985/211高校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除A类和B类出版社以外的其它出版社。
《附录3》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
项目级别 | 项目下达单位 |
国家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规划办公室 |
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重大出版工程项目) |
部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非教育规划)、文化部(非艺术 规划)、住城建部、人保部、中宣部、司法部、质检总局、知识产 权局等国务院各部委、局 |
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重点、一般项目)、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等其他各类全国性基金会 |
省级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江西省文旅厅(艺术规划、文化艺术基金)、江西省教育厅(教育规划) |
厅级 | 江西省教育厅(非教育规划类)、江西省文旅厅(非艺术规划、文化艺术基金类)、江西 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西省委宣传部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体育 局等省厅、局 |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开放基金类项目、课题) |
市级 | 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局、景德镇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景德镇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江西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江西省“2011 协同创新中心”等省部级 平台(开放基金类项目、课题) |
校级 | 景德镇学院 |
市(厅)级平台(开放基金类项目、课题) |
注:(1)未列出的项目类别参照相应项目类别认定;
(2)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省外项目参照相应级别项目类型认定;
(3)无法参照执行的项目类别,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附录4》创作类成果奖励认定
一类奖励 | 中国美术奖 ▪ 创作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金钟奖、牡丹奖、荷花奖、文华奖等 |
二类奖励 | 中国美协主办的各类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以及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作品(非商业性展览)。 文学创作比照同等级别。 |
IF Design Awards(IF 设计奖) 、Red Dot Design Award(红点设计大奖) 、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美国工业设计优秀奖,简称“IDEA 奖”)、Good Design Award(日本优良设计大奖,又 称G-mark) 、D&AD Impact Awards(英国 D&AD 大奖)。 |
三类奖励 | 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其他专业学(协)会主办 的全国艺术或设计展,江西省美展以及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 |
| 的综合美展或设计展。江西省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全省综合艺术或设计 展。 |
江西省文联与江西省音协举办的小金钟、映山红奖、江西省文联与江西省曲协举办的玫瑰奖、江西省文联与江西省舞协举办的白鹭奖、江西省 文旅厅举办的文化艺术节(其他省份同级参照) |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文化厅等省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非商业性) |
完成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创作设计任务按一等奖计算。 (共同参与,按人数平均分值) |
《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的各项赛事 |
国际知名奖项(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赛事) |
四类奖励 | 江西省其他专业协会/学会(政府部门),主办的全省艺术或设计展/比 赛。(非商业性) |
与陶瓷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包装设计、环境设计专业相关 的各行业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数字设计大赛(非商业性) |
完成江西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创作设计任务按一等奖计算。 (共同参与,按人数平均分值) |
五类奖励 | 市级政府部门主办各类展览/比赛(非商业性)。 景德镇市文联与音协举办的展演和比赛。 |
完成市政府/学校/区县下达的创作设计任务,分别按(市政府)一等奖 /(学校)二等奖计算。(共同参与,按人数平均分值) |
六类奖励 | 区、县级主办各类展览/比赛(非商业性) |
备注:各类非政府部门的学会、协会奖项国家级每项 10 分,省市级每项 5 分,入选/入围 不算分(每年最多计算 2 次,作为基础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