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院发〔2024〕108 号



各单位、各部门:
《景德镇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学院 
2024 年 11 月 28 日

景德镇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使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科研计 划,由学校予以经费资助的项目,包括培育类项目、青年教师项目、科研平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专题研究项目和“揭榜挂帅”项目等,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校在职教师,校外兼职教师可以参与项目研究,但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校级培育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我校教师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未获立项,但评价尚好的项目进行立项培育。
(三)校级青年教师项目重点资助无高级职称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四)项目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 3 人(鼓励在校学生参与)。
第五条 原则上科研处每年下半年发文组织项目申报,年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及立项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校级科研项目限 1 项,未结项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到期未结项的最多可申请延期 1 年结项,延期后还未结项的,科研处将冻结其项目经费、撤销立项,并记录名单,项目负责人两年(从上次立项规定结项时间计起)内不得申报新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合作单位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科研处组织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学校和所在单位两级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定期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研究人员、起止年限、计划完成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预计结题时间等。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题目及其研究内容一般不得中途变动。
第十二条 为保证校级课题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若项目负责人调出我校,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原所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该项目经费及其他交接手续;若遇其他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科研处有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 10%(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不认真开展研究、未按时结项或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科研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冻结经费、撤销项目处理。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原则上科研处每年会组织一次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工作。项目按规定时间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合同)设定的内容完成研究任务。结题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最终成果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所有出版或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注明“景德镇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最终成果要与项目申请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结项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咨询)报告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2.专利应有专利授权证书。
3.专著应是省级出版社出版。
4.彩页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含省级)。
5.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一般项目要在具有 CN 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以上(含 1 篇);重点项目要在具有CN 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含 2 篇)。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科研处认定后,可免予鉴定:
1.成果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国家级前五名,省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2.发表在自然科学类一类期刊、人文社科类二类期刊上的论文 1 篇以上(含 1 篇);
3.有 1 项以上(含 1 项)授权的发明专利;
4.培育类项目在研究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在同类研究方向上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 1 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我校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