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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时间:2017-08-25 16:59: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五条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
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常任委员由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法律顾问室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听证会程序见《景德镇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四)形成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书面复查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形成复查结论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适用规定不准确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一)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五)有关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决定作出机构予以研究,并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书: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或不准确的;
3、程序错误或不规范,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批后产生效力,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景德镇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废止。